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97號原告 鄭翊宏 被告 鍾冠群 (羣)住栗縣銅鑼鄉○○村0鄰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67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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