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耿展選任辯護人楊申田律師
吳淑靜律師被告 李勗聖 指定辯護人 吳忠諺 律師被告 陳信志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律師
蔡念辛 律師被告 陳正暐 指定辯護人 郭泰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12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張谷瑛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