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643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李權書 債務人 吳湘琳
一、債務人李權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陸萬叁仟 肆佰伍拾玖元,及依附表所計算之本金及利息。
二、債務人李權書、吳湘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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