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瑞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瑞文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叁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瑞文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7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7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1條5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再者,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意旨復認為上開更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復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亦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羅瑞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7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3號刑事判決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189號刑事簡易判決書、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70號刑事判決書、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08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查,本件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惟如上開附表編號2、3、4號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如上開附表編號1、5、6、7、8、9、10、11、12、13、14、15、16、17號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係屬不同,然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狀1紙附卷可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36號卷第2頁),應認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施鴻均附表:受刑人羅瑞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27日│100年9月27日│101年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毒偵字│││4562號、100年度毒│4562號、100年度毒│第926號│││偵字第173號│偵字第173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3號│101年度訴字第63號│101年度簡字第21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7日│101年3月7日│101年4月6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3號│101年度訴字第63號│101年度簡字第2189││││││號││判決├────┼─────────┼─────────┼─────────┤││判決│101年4月9日│101年4月9日│101年4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是│是││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察署101年度執字第│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179號(編號1至3號│1179號(編號1至3號│8081號(臺灣基隆地│││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年2月)│1年2月)│度執助字第351號;│││││編號1至3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16日至100│100年11月10日│101年3月15日│││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038號│1617、2376號│1617、237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670號│101年度訴字第508號│101年度訴字第5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月10日│102年6月28日│102年6月28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70號│101年度訴字第508號│101年度訴字第508號││判決├────┼─────────┼─────────┼─────────┤││判決│102年2月18日│102年10月1日│102年10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否│否││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653號│2891號(編號5至17│2891號(編號5至17││││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刑12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11日│100年11月11日│100年1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617、2376號│1617、2376號│1617、237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08號│101年度訴字第508號│101年度訴字第5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8日│102年6月28日│102年6月28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08號│101年度訴字第508號│101年度訴字第508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1日│102年10月1日│102年10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891號(編號5至17│2891號(編號5至17│2891號(編號5至17│││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刑12年)│刑12年)│└────────┴─────────┴─────────┴─────────┘┌────────┬─────────┬─────────┬─────────┐│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18日│100年11月14日│100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617、2376號│1617、2376號│1617、237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08號│101年度訴字第508號│101年度訴字第5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8日│102年6月28日│102年6月28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08號│101年度訴字第508號│101年度訴字第508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1日│102年10月1日│102年10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891號(編號5至17│2891號(編號5至17│2891號(編號5至17│││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刑12年)│刑12年)│└────────┴─────────┴─────────┴─────────┘┌────────┬─────────┬─────────┬─────────┐│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4日│100年11月10日│100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617、2376號│1617、2376號│1617、237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08號│101年度訴字第508號│101年度訴字第5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8日│102年6月28日│102年6月28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08號│101年度訴字第508號│101年度訴字第508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1日│102年10月1日│102年10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891號(編號5至17│2891號(編號5至17│2891號(編號5至17│││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刑12年)│刑12年)│└────────┴─────────┴─────────┴─────────┘┌────────┬─────────┬─────────┬─────────┐│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27日│100年1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1年度偵字第│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617、2376號│1617、237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08號│101年度訴字第5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8日│102年6月28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08號│101年度訴字第508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1日│102年10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案件││││├────────┼─────────┼─────────┼─────────┤│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891號(編號5至17│2891號(編號5至17││││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號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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