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14號原告 李健豪 被告 柯献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5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江彥儀
法官呂超群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