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6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6016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債務人 蕭詩穎 兼 蕭光華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關於附表一、二之「違約金計算方式」欄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附表:
欄位更正前更正後違約金計算方式每逾一個月,按左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收;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