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0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孝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孝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孝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 官佘筑 祐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陳孝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25日││├────────┼────────┼────────┼────────┤│犯罪日期│106年12月28日至│107年4月24日││││106年12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80號、│偵字第號2366號││││107年度偵字第173│││││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489號│12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7日│107年8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07年度基簡字第│││判決││489號│1287號│││├────┼────────┼────────┼────────┤││判決│107年5月10日│107年9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7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11號(已│執字第3100號││││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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