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除設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89號原告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恒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戴華北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拆除設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置於太陽住商大廈如附表所示網路設備拆除,是本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