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25號聲請人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小燕彭詩雯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邱水成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廖小燕、彭詩雯、邱水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相對人廖小燕、彭詩雯、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邱水成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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