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許瑞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2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月17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其所犯係販賣毒品之罪,對社會治安具有高度危險性,且認上揭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6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陳福來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