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家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30號聲請人 高千淳 相對人 談子暢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1年度存字第23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全字第58號假扣押裁定,曾提存新臺幣10萬元,並以本院111年度存字第23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惟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家聲抗字第30號廢棄上開假扣押裁定,並移送本院審理,復經本院以111年度家全字第25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茲因兩造已達成調解,聲請人並已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相對人亦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存字第230號、111年度家全字第25號等卷宗,核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