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72號原告 張智偉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即 洪旭明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依繼承、借貸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旭明之遺產範圍內給付新台幣(下同)114萬7880元及利息,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14萬7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