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仕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律師
侯捷翔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019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5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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