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3號原告 蕭人瑋 訴訟代理人 周子康 被告 劉振雄 訴訟代理人 陳昭宏 被告 劉慶輝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面積於前後2次拍賣程序測量不同,請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