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О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九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共計零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一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三包驗餘總重○‧一一公克(實為二包,聲請人誤為三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前述扣案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粉二包(聲請人誤為三包,應予更正)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依化學呈色法及氣象層析譜普儀分析法檢出均含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一一)公克,有該局九十年二月六日(九十)陸(一)字第九○一三五○八一號、九十年十一月一日(九十)陸(一)字第九○一八○三五九號鑑驗通知書兩紙附卷可憑,足認該等扣案物均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揆諸前揭說明皆屬違禁物,爰依首揭條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