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線安置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4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線安置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確認原告管線安置權存在部分,依原告陳報其因此可得之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容忍其安置及維護管線,屬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徵之裁判費為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