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273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吉暉 、 羅莊雲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已依法為債權讓與通知。
二、依提出之理賠申請書所示,本件請求金額176,392元應包含前已核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請具狀更正表明正確之本金數額,並提出相關文件釋明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