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4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4416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廖仁達

被告 張家淳張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四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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