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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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被告之送達證書回證影本2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1紙、司法警察執行拘提被告未獲之報告書影本1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