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 呂千華 ○○○○○○○O○○○○○OOO○O○被告 黃俊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沈芳伃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