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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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1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新鶴鳴影視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鶴鳴影視有限公司(下稱新鶴鳴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新鶴鳴公司唯一董事 陳專銘業 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死亡,且新鶴鳴公司未再選任法定代理人,有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結果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自屬新鶴鳴公司無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洵堪認定。經本院於112年4月14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聲請選任新鶴鳴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債權人迄未補正。因債務人目前無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