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重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107號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呂世彬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 律師
蔡宛庭 律師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能超
法官楊淑珍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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