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31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131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涂慧誠
被   告  劉予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叁仟叁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貳萬叁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
息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6年7月14日起,應按月
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
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尚積
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423,284元、利息及違約金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及放款歷
史交易明細查詢表各1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
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
第1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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