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27號原告 徐詩苹 被告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935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調閱上開強制執行卷宗,被告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及法定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繳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