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原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煒翔選任辯護人李蕙君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煒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富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