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472號
原   告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225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及被告持有系爭信用卡後歷次消費與還款
  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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