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家訴字第167號原告 劉心中
林拉結 周守信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被告林拉結之債權人,對被告林拉結有新台幣(下同)137,700元之本金及自98年10月31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債權,經聲請強制執行被告林拉結之財產,迄未受清償。被告係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為此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求命判決宣告被告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四、原告主張其為被告林拉結之債權人,被告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戶籍謄本為證,並有卷附夫妻財產登記資料足參,堪信為真。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為分別財產制,為民法第1011條所明定。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經查,被告林拉結名下尚有價值合計2,597,400元之土地及汽車,此有卷附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足參;且原告自陳被告林拉結經營溫泉民宿,被告林拉結每年亦確有10餘萬元之營利所得,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足憑。而原告對被告林拉結之債權為137,700元及自98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以被告林拉結現有之財產,並無不能清償之情;原告雖曾於99年間聲請強制執行被告林拉結所有坐落於新北市○○鄉○○段○○○○號土地,未受清償,然其未受清償,係因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並非強制執行無結果,有原告提出之本院99年 司執寅 字第31469號囑託塗查封登記書足稽,故本件並不符合民法第1011條對於債權人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受清償之要件。從而,原告請求宣告被告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郭麗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