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泰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男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