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3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綠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金志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煥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止,暨自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一百年五月十六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