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876號聲請人 劉曉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謝函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應繳新臺幣2,000元,需補繳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