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7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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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7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雅雯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4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雅雯與告訴人 黃瀞誼 前均為績優興業有限公司之員工,兩人因細故起爭執,吳雅雯(所涉其他公然侮辱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公司辦公室內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某時許,以「賤女人」、「賤破麻」、「賤 查某 」等語辱罵黃瀞誼;㈡於107年12月14日某時許,先將黃瀞誼桌面上物品掃落地面,並多次稱「很屌是不是,褲子脫下來給我看有多深阿」等與所爭執事項無關之言語,致黃瀞誼難堪不已,繼而以「他媽的」、「賤女人」、「長這麼醜」、「瘋女人」等語辱罵黃瀞誼;㈢於107年12月18日某時許,以「雜種」一語辱罵黃瀞誼之子,足使黃瀞誼之人格評價遭受貶損,因認被告吳雅雯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黃瀞誼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8年9月10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