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968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中簡字第2968號

原告 饒文苓

被告 張瑋仁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簡字第296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董惠平

書記官劉雅玲

通譯黃紫青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本院113年度豐金簡字第29號刑事簡易判決及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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