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30號原告凱昇傢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智偉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 律師複代理人 張倍豪 律師被告 林柏彰
林錦宏 (即 孫英美 之繼承人)
林秀琴 (即孫英美之繼承人)
林秀真 (即孫英美之繼承人)
孫慈璘 (即孫英美之繼承人)
孫子晴 (即孫英美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 律師被告鈺發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孫清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 律師
吳岳龍 律師被告 謝國安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
黃宣喻 律師 簡大鈞 律師 王宏鑫 律師被告 蔡育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9日下午4時整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