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424號
原告 牙立慧
被告 姜滋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0月00日下午2時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