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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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謝靜 被告 施淵頓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11號(即112年度審交易字第
1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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