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6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陳少博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新北區農產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另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應就其所提附帶上訴所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釋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黃珮如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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