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85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857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LEVANNAM(黎文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緝字第820號、114年度偵緝字第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EVANNAM追加起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LEVANNAM於民國113年5月間某時,經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引介,加入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阿德」、「雄」等人,及飛機不詳群組內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並擔任取款車手,負責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前往指定地點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每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4,000元做為報酬(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提起公訴,非追加起訴範圍)。被告與上開集團成員於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前某時,以如附表所示詐欺方式,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匯入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匯入帳號之金融帳戶,嗣被告再依「阿德」、「雄」之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提款時間,持如附表所示匯入帳號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乘坐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駕駛之車輛前往如附表所示提領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提領金額後,旋將其提領之款項交由駕車搭載被告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走,藉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如附表所示之人驚覺受騙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查閱比對,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上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同法第265條第1項所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者,係以同法第7條所列之相牽連案件或本罪之誣告罪,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為限。反之,如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依同法第267條規定,已為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不得再就其餘部分追加起訴。倘再予追加起訴,即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揭規定,自應就追加之訴,諭知不受理判決,以消滅訴訟繫屬(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於113年5月9日16時40分至43分許提領告訴人 林冠亨 匯入如附表編號1所示帳號之詐欺款項,及被告於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時間,分別多次提領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告訴人所匯入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帳號之詐欺款項,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之事實,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4191號案件提起公訴(下稱原起訴書),於114年1月16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前開起訴書、被告之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檢察官以114年度偵緝字第820、821號追加起訴如附表所示部分,就被告多次提領同一告訴人林冠亨匯入如附表編號1所示各帳號之詐欺款項之行為,係被告於密接時間內為之,與原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至告訴人 劉順菊江俞慧張庭瑛陳昱銘張采晴陳沛誼 部分,則與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是如附表所示部分,均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惟檢察官就上開已為起訴效力所及之事實,另以114年度偵緝字第820、821號追加起訴,並於114年5月23日繫屬於本院等情,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5月23日南檢和宇114偵緝820字第1149040677號函及其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按(見本院卷第3頁),自屬對於已經起訴之案件重行起訴,依上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規定,就追加起訴如附表所示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金額

(新臺幣/元)

匯款時間

匯入帳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元)

提領地點

1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部分)

林冠亨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以LINE暱稱「 陳曉柔 」等帳號,佯為網購買家、交易平台及銀行客服專員,向林冠亨佯稱其未簽署三大保障服務協議,故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交易云云,致林冠亨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4萬9,983元

113年5月9日

11時9分許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 陳文光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9日

11時15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恆豪門市」

113年5月9日

11時16分許

2萬元

4萬9,985元

113年5月9日

11時11分許

113年5月9日

11時16分許

2萬元

113年5月9日

11時17分許

2萬元

113年5月9日

11時18分許

1萬9,000元

113年5月9日

11時23分許

1,000元

2萬1,000元

113年5月9日

12時20分許

113年5月9日

12時30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

「全家超商永康正南一店」

6萬4,103元

113年5月9日

16時30分許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 陳德鐵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9日

16時40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街00號

「統一超商三村門市」

113年5月9日

16時41分許

2萬元

9,983元

113年5月9日

16時33分許

113年5月9日

16時41分許

2萬元

9,985元

113年5月9日

16時35分許

113年5月9日

16時42分許

2萬元

9,987元

113年5月9日

16時38分許

113年5月9日

16時43分許

1萬4,000元

2萬元

113年5月9日

17時6分許

113年5月9日

17時12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恆豪門市」

2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部分)

劉順菊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以LINE暱稱「陳曉柔」等帳號,佯為網購買家、交易平台及銀行客服專員,向劉順菊佯稱其未簽署三大保障服務協議,故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交易云云,致劉順菊陷於錯誤,告知金融帳戶之帳號及個人基本資料,而遭匯款至右列帳戶。

30元

113年5月9日

16時53分許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陳德鐵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9日

17時2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萊爾富超商永康洲尾店」

2萬6,123元

113年5月9日

16時54分許

113年5月9日

17時3分許

6,000元

3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部分)

江俞慧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以臉書名稱「 辛佳衡 」等帳號,佯為網購買家、交易平台及銀行客服專員,向江俞慧佯稱其未簽署誠信交易保障協議,故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交易云云,致江俞慧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4萬9,986元

113年5月10日

11時52分許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 胡寶一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10日

11時59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永強門市」

113年5月10日

12時0分許

2萬元

3萬1,234元

113年5月10日

11時56分許

113年5月10日

12時1分許

2萬元

113年5月10日

12時1分許

2萬元

113年5月10日

12時3分許

1,000元

3萬9,989元

113年5月10日

12時3分許

113年5月10日

12時8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永強門市」

113年5月10日

12時9分許

2萬元

4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部分)

張庭瑛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小紅書及通訊軟體LINE,以不詳暱稱等帳號,佯為網購買家、交易平台及銀行客服專員,向張庭瑛佯稱其未簽署誠信交易保障協議,故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交易云云,致張庭瑛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3萬23元

113年5月10日

12時28分許

113年5月10日

12時34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永龍門市」

113年5月10日

12時38分許

9,000元

5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部分)

陳昱銘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以臉書名稱「 黃曉雯 」、LINE暱稱「 淑婉 」等帳號,佯為網購買家、交易平台及銀行客服專員,向陳昱銘佯稱其未簽署誠信交易保障協議,故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交易云云,致陳昱銘陷於錯誤,告知電子支付之帳號及變更密碼之認證碼,而遭匯款至右列帳戶。

4萬9,985元

113年5月10日

12時30分許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 高明世英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10日

12時38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永龍門市」

113年5月10日

12時39分許

2萬元

113年5月10日

12時40分許

2萬元

113年5月10日

12時40分許

2萬元

1,150元

113年5月10日

12時41分許

113年5月10日

12時43分許

1,000元

6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5部分)

張采晴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小紅書及通訊軟體LINE,以小紅書名稱「羊羊不吃早餐」、LINE暱稱「Connie」等帳號,佯為網購買家、交易平台及銀行客服專員,向張采晴佯稱其未簽署三大保障服務協議,故須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交易云云,致張采晴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2萬9,986元

113年5月10日

12時36分許

113年5月10日

12時41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

「統一超商永龍門市」

113年5月10日

12時41分許

2萬元

113年5月10日

12時42分許

2萬元

7

(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部分)

陳沛誼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 郭郁芸 」、「賣貨便」等帳號,佯為網購買家及交易平台,向陳沛誼佯稱須使用銀行帳戶驗證開通「金流簽署服務」,依指示匯款方可進行交易云云,致陳沛誼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至右列帳戶。

9萬9,985元

113年5月13日13時16分許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 阮文英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3年5月13日13時26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市區○○路00號

「統一超商興全門市」

臺南市○市區○○路00號

「全家超商新市民林店」

臺南市○市區○○路00號

「全家超商新市和平店」

113年5月13日13時27分許

2萬元

113年5月13日13時27分許

2萬元

3萬3,050元

113年5月13日13時31分許

113年5月13日13時28分許

2萬元

113年5月13日13時29分許

2萬元

113年5月13日13時35分許

2萬元

113年5月13日13時36分許

1萬元

113年5月13日13時44分許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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