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巫綺羚 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巫綺羚(原名 巫菊霞 )經本院民事庭於105年8月1日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裁定自105年8月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巫綺羚(原名巫菊霞)除汽車(車號00-0000號;1992年出廠)及機車(車號000-000號;1997年1月出廠)各一部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民事陳報狀、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18日民事陳報狀及本院所製作併公告之資產表等附卷可佐,堪認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