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947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947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47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袁湘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叁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9472號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袁湘龍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37574 │ │6月06日 │ │算之利息 ││ │元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袁湘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6月05日止累計108,364元正未給付,其中37,574元為消費款;67,19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