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998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毛有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發支付命令(本院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