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905號原告 莊遵湧 被告 賴晏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15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應以判決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被告被訴傷害案件,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上午10時許辯論終結。原告於辯論終結後(當日上午11時)才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章及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證。原告之訴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依據,均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婷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