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13號原告甲○○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1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否認子女訴訟,以未成年子女乙○○及其母甲○○○為被告,揆諸上揭規定,應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查被告即未成年子女乙○○在我國並未設籍,有基隆○○○○○○○○113年9月4日○○○字第OOOOOOOOOO號函在卷可稽,惟據原告提出之家事起訴狀所載,未成年子女乙○○之住所地為彰化縣○○路○段000巷00號,且乙○○之血緣上生父丁○○之住所亦為該址,有原告提出之丁○○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故未成年子女乙○○之住所地為彰化縣甚明。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胤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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