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趙慧芳 代理人 江宗恆 (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吳佩玉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740元【計算式: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1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18人×43元×10份=7,74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說明借款之時間、內容(包含何時?分幾次借?每次借多少錢?有無加計利息?),並請務必提供與民間債權人間之借款相關證明,如借款契約、借據等】。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詳細說明前於本院調解不成立之原因。
四、請聲請人提出目前總債務金額未逾1,200萬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民國112年11月13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年內(110年11月13日至112年11月12日)之財產、收入,就收入部分,請依照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規定辦理,並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若薪資以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工作期間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又請聲請人釋明每月薪資未達投保薪資或是每月薪資未達法定基本工資之原因。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又若於更生聲請前2年內有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請一併陳報於本院。另聲請人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若有,請提出上開車輛行照影本,並說明聲請人名下汽車、機車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並請提出財產目錄陳報車輛之相關資料。
八、陳報聲請前2年內及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但已含勞、健保)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例如若為租屋,須提供歷次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之關係、人數等,若有同住人員分擔租金之情形,並請說明分擔方式,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又請聲請人說明無收入期間如何支出?若受有資助,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九、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2年內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其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尤其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保險契約,請務必向該保險公司申請解約後所能獲得多少金額之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十、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請提出最新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並就目前之投保情形為說明。若仍為打零工或以現金領取,陳報方式同項次「五」打零工相關陳報方式。
十一、請提出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債權人若為法人,應詳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十二、聲請人曾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宣告破產?如有,請將一併陳報到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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