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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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99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甘雨潔 被告 蕭妤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叁萬肆仟陸佰零叁元,及其中新台幣陸拾捌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9月11日向原告申請滿福貸貸款新台幣(下同)733,009元,約定借款週年利率為15.99%,分48期清償,並約定如未按期付清全部應繳款項或遲誤繳款期限時,當期計收違約金300元,連續2期時,計收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時,計收違約金500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且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08年3月18日即未依約清償,則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債務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尚欠734,603元(其中本金為688,111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遲延利息為17,951元、起息日前已結算未受償利息為27,341元、起息日前已結算逾期滯納金為1,200元),及本金688,111元部分自108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9%計算之利息未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電腦帳務資料、卡友信用貸款月結單、撥貸電腦畫面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