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315號聲請人 楊育杰 即大瑩五金行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KN0000000號)發票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為何(台端所載與經濟部登記資料不符)?如有錯誤,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