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 陳秋蘭
洪天 發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78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