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246號上訴人 羅建中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台灣大學間因99年度勞訴字第246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2,3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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