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7號原告 喬塏鋠 原告與被告 蔣復華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