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易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3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昭元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昭元於民國106年7月(應為「
6月」之誤)23日上午7時2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往林口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區○○路2段638巷路口之際,本應注意變換車道之際,應讓同向左側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為閃避吳嘉榮(另為不起訴處分)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未讓同向左側直行車先行及未保持安全距離之情況下,即向左變換車道,此時適有告訴人 彭尚宇 (原名 彭新樺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桃園市○○區○○路行駛至上開地點,因彭尚宇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見陳昭元突然向左變換車道至其前方,為求閃避而控車失當倒地滑行並向後方撞擊不知情之 黃長全 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彭尚宇因此受有右腓骨骨折及踝關節脫臼之傷害,因認被告陳昭元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彭尚宇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此除有本院107年6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