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63號聲請人 苑志超 (即 梁培哲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江慧君┌─────────────────────────────────────────────┐│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1│30││├──┼───────────────┼─────────────┼───┼────┼───┤│0002│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1│19││├──┼───────────────┼─────────────┼───┼────┼───┤│0003│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070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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